广州市天河区天园街道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广州市天河区天园街道商会(以下简称天园街商会)。本商会是由天园街区域内及周边各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自行组织、自我管理、自行约束、自筹经费、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也是区工商联的基层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纽带。天园街商会遵照《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条 本商会宗旨是:团结带领本街道辖内及周边非公有制企业人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坚持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坚持企业自主办会、服务立会、诚信兴会、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做贡献,增进会员与国内外同行业之间的相互了解、合作交流;为沟通企业与地方政府间的联系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做好行业自律和管理工作;不断帮助会员提高素质。
第三条 天园街商会接受天园街党工委的领导,同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区工商联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商会办公场所: 广东良策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会长单位) 地址: 广州市黄埔大道中309号3-22-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政策。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促进企业科学发展;建立健全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完善、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支持和引导会员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二)提供服务。协助街道党工委整合全街道民营企业的群体优势,凝聚民营企业发展力量;举办经贸活动,促进交流与合作;提供信息、法律、融资、技术、人才、培训等方面服务;组织教育培训,提升民营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管理水平、业务技术水平。
(三)反映诉求。畅通渠道,积极反映会员合理诉求;开展调查研究,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制和政策环境等提出政策建议;为政府制订有关政策、法规提供咨询和建议;积极参与工商联建言献策工作。
(四)维护权益。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意见和建议,增进政府有关部门与企业间的相互了解,协调会员与有关方面的关系,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自律。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制订自律公约,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增强会员诚信意识,倡导诚信经营,推动诚信建设;引导会员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属于本会所在街道和业务领域;
(四)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派发会员证。
第八条 本会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按本会要求参加会议和活动;
(三)依照规章,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
(五)办理本会委托事项;
(六)宣传商会,发展会员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特殊原因,不交纳会费一年以上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理事会可以劝告、劝退及经表决通过,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会实行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设立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满足设立条件时,可根据需要设置常务理事会。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方法;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监事会报告;
(四)制订和修订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商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区工商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录,并向会员(会员代表)公告。
下列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出席、到会会员(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 本会章程的修改;
(二) 本会的终止。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聘任名誉会长:每届会长由于正常原因不再续任商会职务的,可聘任为名誉会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 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区工商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区工商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主要职责是:
(一)召集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年不少于一次;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每年不少于4次;
(三)检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定、决议落实情况;
(四)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本年度工作总结,提出下年度工作计划;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对本会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控;
(三)监督指导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四)按照分工协助会长进行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实行聘任制。秘书长主要职责是:在会长办公会及理事会的领导下负责商会日常工作。包括具体组织实施年度计划,处理商会日常事务,完成其交办的各项任务等。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是本商会监督机构,设监事单位3人,其中监事长1人,监事2人,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职责是:
(一)对本商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二)对本商会的业务执行状况进行监督;
(三)对财务及业务监督发现问题的,需向理事会及会员大会报告;
(四)上述报告中,如有需要,经半数以上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理事会;
(五)监事有权出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但没有表决权。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经费主要来源:会费、社会赞助及其他合法的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会员可选择按届缴费和按年缴费两种方式,
(一)会长单位按年缴费,每年缴纳会费 2万元 ;按届缴费,一届任期四年缴纳会费6万元。
(二)常务副会长单位按年缴费,每年缴纳会费 8000元 ;按届缴费,一届任期四年缴纳会费2.4万元。
(三)副会长、监事长单位按年缴费,每年缴纳会费 5000元 ;按届缴费,一届任期四年缴纳会费1.5万元。
(四)理事及监事单位按年缴费,每年缴纳会费 3000元 ;按届缴费,一届任期四年缴纳会费9000元。
(五)会员单位及个人会员按年缴费,每年缴纳会费 1000元 ;按届缴费,一届任期四年缴纳会费3000元。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经费支出包括:商务活动、会议费、办公费、出版刊物、邀请专家讲座及其他正当的开支。经费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设立银行账号,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区工商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区工商联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区工商联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区工商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区工商联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 2018年1月25日广州市天河区天园街道商会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修正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广州市天河区天园街道商会
二○一八年 修订